返聘人员劳务关系持续1年以后对退休前劳动争议提出仲裁的,时效过了吗?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许多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劳务关系直接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劳务关系持续1年以后对退休前劳动争议提出仲裁的,是否过了劳动仲裁时效?
案例
欧某自2009年11月21日入职广州市越秀区华某公司,在华某公司一直工作至2018年11月20日。离职当月欧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华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加班费,由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欧某另请求确认自2009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与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华某公司抗辩称:欧某于2015年4月7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该于2015年4月6日终止。欧某于2018年11月提起劳动仲裁,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华某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观点,由于欧某与华某公司建立的法律关系一直持续到2018年11月结束,欧某在当月已经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故欧某的请求没有超过1年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一审法院对华某公司的时效抗辩观点不予采纳。
广州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欧某于2015年4月7日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此后双方的用工关系应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对于双方劳动关系纠纷的仲裁时效应该从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起算,现欧某于2018年11月29日才提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故,本院对欧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固法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该条款本意在于保护劳动者。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大多处于弱势地位,面对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一些劳动者只能听之任之,使得自身权益被一再损害,因此才有了仲裁时效的除外条款。然而该条款仅保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且明确仲裁时效直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
现如今退休后以劳务关系留在原单位工作越来越常见,退休成了非常常见但又极容易被忽视的“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许多人因为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并未意识到达到退休年龄之后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造成了退休多年才要提起劳动仲裁却已过仲裁时效的尴尬情形。
随着退休返聘人员数量的增加,许多类似情形的朋友应当关注到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对自身权益保护的巨大差别,关注退休前所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维权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