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PW & PARTNERS LAW FIRM

横向垄断协议通常严重排除、限制竞争。但从执法实践看,由于面临严厉的处罚,该类行为往往具有高度隐秘性,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如果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将有助于执法机构尽早发现并制止垄断行为,节约行政执法成本,提升执法效率,及时有效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为此,《反垄断法》第56条(原《反垄断法》第46条)明确“经营者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此即垄断协议的“坦白从宽”机制,宽大制度。

 

 

2019年1月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宽大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标准、申请时间和程序、所需材料等问题,为经营者申请宽大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行为指南,也使执法更具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1.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即《反垄断法》第17条(原《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不适用纵向垄断协议。

 

 

2.申请宽大的时间

1.执法机构立案前或依据《反垄断法》启动调查程序前;

2.执法机构立案后或依据《反垄断法》启动调查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

 

 

3.宽大制度的具体适用

1.第一个向执法机构提交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报告及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可以申请免除处罚

2.第一个之后提交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报告及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可以向执法机构申请减轻处罚

 

 

申请宽大的顺位确定

申请并符合宽大制度的经营者的顺位将直接影响处罚的减免幅度,经营者申请宽大的时间先后是确定宽大顺位的唯一依据,顺位确定方式具体如下:

 

 

4.申请宽大需提交的材料和满足的条件

 

 

 

 

5.宽大制度的审理审查

 

1、一般情况:执法机构在同一垄断协议案件中最多给予三个经营者宽大;

2、特殊情况:案件重大复杂、涉及经营者众多,并且申请宽大的经营者确实提供了不同的重要证据,执法机构可以考虑给予更多的经营者宽大。

 

 

6.经营者罚款减免幅度的确定

固法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