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PW & PARTNERS LAW FIRM

企业拒不签订无固定合同,构成被迫解除吗?

随着合规化管理时代的到来,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续签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亦在员工中逐渐普及。但如果用人单位在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坚持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否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呢?

 

 

案情

 

王某自2012年8月入职广州市越秀区某设计公司,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至2015年8月,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向王某发出《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以第三次续签为由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对此拒绝回应,不再提及续签事宜。2018年11月,王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

 

本案中,王某主张因公司不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18年11月向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解除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固法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常见的情形包括: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单方调岗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克扣工资

3、未依法缴纳社保

  

本案中,王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旧在公司工作,双方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2018年11月王某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法定事由,王某不得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固法倾向于认为,王某在本案中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主动离职,公司无需就此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有的人可能会质疑,难道公司就可以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并非如此。本案中,即使王某一直未能与公司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合意,王某亦可以继续提供劳动并享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直至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达到一年,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