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丨微信上口嗨辞职,言出法随还是战术后仰?
固法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两个程序要求:①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②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随着即时通讯技术的发展,微信成为沟通的主要途径,不少劳动者直接通过微信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应当被视为书面形式,故此,劳动者通过微信提出辞职应视为符合书面的形式要求,并以此作为确认劳动者的辞职日期的依据。
案例分析
2016年7月7日,庞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职位为高级运维工程师。2020年12月23日庞某向索某发送微信称:广宇,涉及苏某的邮件问题太严重,我要辞职了;叫博洋尽快把我的离职手续办了;如果公司不解除劳动关系,我只能找仲裁进行协助解除,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索某回复:行,我跟博洋沟通下;离职提邮件就行。庞某回复:公司单方解除。2021年1月7日,某科技公司向庞某发送电子邮件,载明:您2020年12月23日微信向您直接领导提出离职,根据此情况,公司正式回复批准离职;根据公司现行相关制度要求,员工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现确认会协助您在2020年1月23日前完成离职手续办理。当日,庞某回复邮件称其没有提出辞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均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系庞某向其领导索某提出其要辞职,并且要求公司尽快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后某科技公司对其离职申请表示同意。因此,庞某于2020年12月23日向某科技公司提出离职,双方亦实际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关系应于2021年1月23日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庞某主张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其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其办理离职,即为逼迫其离职,但由2020年12月23日庞某与索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见,系庞某先向其领导索某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尽快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后某科技公司向庞某发送上述电子邮件回复批准离职,庞某的辞职申请已在先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出处:(2022)京01民终7328号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提前三十日的要求主要是为了让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找到本岗位的继任者,并完成手头工作的交接;而书面的形式要求则是因为书面形式具有严肃慎重、准确可靠的特点,有利于加强劳动关系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劳动者在经过审慎考量后,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同时,在双方就辞职事宜产生争议时,有利于辨明事实、分清是非。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越来越频繁使用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手段进行沟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何种形式为“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在判断微信提出的辞职申请是否能够视为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时,可以考虑从《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释。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包含了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该规定顺应了现代网络信息发展的趋势,在司法实践中有越来越多电子形式体现的证据材料。故此,基于民法上的相关规定,劳动者通过微信提出辞职,理应被视为通过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实操建议
用人单位
对于员工以微信方式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应对,以降低员工后期否认微信辞职意思表示的风险:
1、在收到员工通过微信发送的辞职申请时,应立即作出同意的回复,并与员工核实最后工作日、工作交接等事宜,同时应保存好相应的微信沟通记录。
2、在微信沟通的基础上,通过公司邮箱或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发送关于同意辞职申请的正式回复,并明确最后工作日、工作交接等相关事宜,作为聊天记录的补强。
3、在作出同意辞职申请的意思表示的同时,公司应着手开始办理员工辞职的相关事宜,要求员工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并开始新员工的招聘,以避免被认定为通过行为(继续安排劳动者工作、未要求劳动者办理交接)对劳动者辞职的意思表示进行变更。
4、另外,需指出的是,仍有部分地方法院认为通过微信提出辞职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的书面形式,如(2022)鲁0983民初1313号案中,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微信聊天中提出辞职仅表达了辞职的意向,但未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视为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已完成。从人力资源管理规范上而言,建议用人单位制定、完善离职制度,并引导劳动者通过递交辞职书、辞职邮件等方式辞职,以最大限度降低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者
1、劳动者应当知悉,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当前“书面形式”已不仅仅局限于纸质文件,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信、QQ、钉钉、飞书)、博客、微博客等在司法实践中均可以被认定为书面形式。
2、劳动者在与公司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或在社交平台时,应审慎发言,避免因逞一时口舌之快而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最终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