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PW & PARTNERS LAW FIRM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要点解读——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解析四

为贯彻党二十大关于“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的要求,落实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进一步夯实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则,2023年3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市场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针对监管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优化监管执法程序,并强化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小编为大家带来《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修订要点解析。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解读,可点击🔗《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要点解读——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解析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要点解读——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解析二🔗《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要点解读——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解析三阅读。

 

01  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衔接

 

  《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涉嫌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

 

  此外,《规定》第三十条也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促进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了提倡。

 

  《规定》中针对公平竞争审查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突出强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未来反垄断执法中的重要地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反垄断法》中的关键修改内容之一,其突出体现了我国完善竞争政策,强化市场决定性地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强烈决心。本次《规定》的出台,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制止行政滥用、排除限制竞争制度相衔接,也为了后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预留足够的空间。

 

 

02  明确化行政垄断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规定》第四条至第十条围绕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规定》是对《反垄断法》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方面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极大增强了通过《反垄断法》及《规定》来规制滥用行政权力的明确性。通过本次《规定》的修订,将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更规范化的指引,也将为企业准确识别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提供明确指引。关注《规定》执行情况,也能使企业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03  新增约谈制度与单位/个人处理权

 

  《规定》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围绕新《反垄断法》引入的执法约谈制度的内容、程序、方式等进行了细化。

 

约谈可以指出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听取情况说明,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消除相关竞争限制。约谈结束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被约谈单位的有关上级机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约谈情况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约谈应当经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被约谈单位的有关上级机关共同实施约谈。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公开约谈情况,也可以邀请媒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相关经营者、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约谈。

 

约谈制度将会大幅提高反垄断机构对被调查主体的调查有效性,提高调查效率,也能提高被调查主体的重视程度,使得执法机构在缺失直接处罚权的情况下有效提升执法效能。

 

《规定》第二十六条新增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并可以向其有关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反映情况。

 

该项规定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拒不配合的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权,能够有效增强其对行政垄断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能力。

 

 

04  进一步明确执法要求

 

  结合新《反垄断法》的修订情况,新增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的要求(第十六条),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第二十一条),明确将消除相关竞争限制作为执法机构结束调查或者提出行政建议的基础和关键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为执法机构提供了有效指引。

 

  与2022年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出台的《规定》基本延续了原稿的规定与表述。

 

  从近期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的多项执法机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处罚结果看来,国家将加大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支持力度与执法力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规定》的具体实施与应用,及时为读者带来最全面、快速的反垄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