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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释放加强监管信号——公布三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一、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兰州市城管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案情简要

2016年,A环保能源公司之《兰州市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准备到期,遂向兰州市城管委申请延续,兰州市城管委以“兰州市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运处置服务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为由,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2018年初,兰州市城管委对外公告不予延续A环保能源公司行政许可的通知:明确许可期限满后,不能再批准其延续行政许可;A环保能源公司的行政许可资质已撤销,不能从事兰州市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经营性收运处置服务。

2018年11月7日,兰州市城管委与B生物能源公司签订的《兰州市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经营移交(BOT)合同书》(以下简称BOT合同书),明确B生物能源公司享有30年内处理特许经营区域内餐饮企业与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权及同类项目优先权,并要求“各区环卫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各餐饮企业与B生物能源公司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签订率达到100%”。

2021年8月17日,兰州市城管委又以通知形式进行公告,指出:B生物能源公司满足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能力要求,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不再审批同类项目,对不合规的资质进行收回。

 

违法认定

  兰州市城管委以与B生物能源公司签订BOT合同书为由,通过印发通知等方式,要求有关县区政府和下级相关单位对其他企业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并要求下级相关单位督促餐饮企业与其指定的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的行为,直接排除、限制了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当地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市场的竞争,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一)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二、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荆门市城管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案情简要

2018年1月22日,荆门市城管委在《关于研究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纪要》中明确:“严格户外广告许可运营监管流程,户外广告设置要严格按照某公司申请……各区和市城管局定期向某公司通报监管情况,某公司定期向各区和市城管局通报运营情况”。2022年3月14日,当事人发布《荆门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一个机制运营”,即由“某公司采取拍卖、租赁或自主经营等多种形式,……。”并联合某公司开展户外广告整治。

 

违法认定

  荆门市城管委在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情况下,指定某公司统一承接办理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申报手续,要求各广告经营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广告经营企业参与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的机会。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

 

三、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纠正花溪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花溪街道办”)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案情简要

2022年3月17日,重庆市巴南区某小区第三届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发布《关于某小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意见征求稿)》,拟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更换小区物业。2022年3月31日,花溪街道办向该小区第三届业委会发出《关于对<召开2022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意见征求稿)>的指导意见函》,文件要求“针对信息化技术征求业主意见,应当理解为采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发建设的业主决策信息系统进行电子投票”。

 

违法认定

花溪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出台政策文件时限定单位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排除、限制了当地物业行业电子投票系统领域的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固法观点

  随着2023年3月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出台,对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过程中的可能导致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了更为明确详细地认定与规制指引。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5月4日同时公布三起滥用行政权力案件,也正是对外释放坚决加强监督滥用行政权力行为的信号,明确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心。本次公布案件的内容中,违法主体第一次下探至街道办一级,可见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而言,基层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监管同样不容忽视;从市场主体角度而言,加强识别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能力,对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发展同样也是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