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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反垄断观察之购车补贴公平竞争审查

 

随着全国范围内新能源汽车的市场竞争不断加大,为更好地扶持本地车企的发展,各地政府纷纷对购车做出了各式各样的补贴政策,如《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不但对销售的新能源免征购置税,还支持武汉经开区、江夏区联合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开展购车补贴活动。

 

地方政府在通过发放政府消费券、政府补贴,促进汽车消费方面,出现了定向扶持本地汽车企业的现象,这些行为是否涉嫌违反2021年市监总局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有关歧视性补贴措施引起社会热议。

 

 

 

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联席办)积极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购车补贴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提示,要求全市相关单位在购车补贴工作中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在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和扩大汽车消费需求的同时,保障相关汽车品牌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在指示中,北京市联席办特别指出了对本地特定企业生产销售的车辆进行补贴以及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发放购车补贴等高发风险问题,要求各单位做好购车补贴发放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确保购车补贴发放取得应有效果。

 

北京市联席办针对购车补贴的发放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的决策,是对《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方面的落实,也是结合市场竞争实际情况,对购车补贴现状作出的回应。

 

除购车补贴、税收补贴外,我们也可以从当前竞争政策中窥见对于国产新能源汽车的倾向性保护,如《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

 

第五条 汽车业横向垄断协议

 

  (一)某些类型的横向协议,如研究与开发协议、专业化协议、技术标准化协议、联合生产协议、联合采购协议等,通常能够增进效率和促进竞争,有利于增加消费者福利。比如新能源汽车研发与生产过程中的横向协议,可以使经营者分担投资风险、提高效率、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达成前述能够增进效率和促进竞争的横向协议的汽车业经营者,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证明其协议不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

 

《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还对新能源汽车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给予了特殊规定:

 

  在实务中,汽车业经营者基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主张个案豁免的转售价格限制的常见情形包括:

 

  1.新能源汽车的短期转售价格限制。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避免“服务搭便车”,新能源汽车的短期(现阶段为9个月以内,从汽车供应商就具体车型发出第一张批售发票之日起算,并可以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和技术发展对豁免期进行调整)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对于激励经销商努力推广新能源产品,加大销售力度,扩大市场对新产品的需求是必要的,进而能够促进新产品成功上市,给予消费者更多选择。

 

 

 

小编认为,包括众多国产造车新势力在内的新能源汽车品牌发展已经到了进入新的瓶颈期。早期对汽车生产企业的大力补贴为品牌多样化生长创造空间,现阶段对消费者的购车补贴则通过扩大内需、转变消费观念的方式为新能源汽车带来了巨大市场效益。接下来,应当更加注重产品质量提升及整体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毫无疑问应当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以良性竞争促进品牌间进步,通过发展技术、强化服务等手段合理提升产品竞争力。

 

对于相关行业内企业而言,得到政策支持的同时,也应当随时注意品牌经营过程中的反垄断风险,排除可能的转售价格限制或固定行为带来的被执法风险或司法挑战;此外,密切关注执法机关的公平竞争审查动态,留意政府补贴行为变动,也可为企业可持续合法合规发展带来及时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