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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发布,去年反垄断案件罚没金额7.84亿

 

2023年6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以下简称“《报告》”)。自2019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连续4年编写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此次发布的《报告》主要从工作综述、执法成效、行业执法、法治建设、公平竞争政策、国际交流、地方工作和大事记八个部分,全面系统展现了2022年我国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政策的实施进展情况与取得的积极成效。

 

 

 

一、反垄断执法成效

 

 

《报告》显示,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全年依法办结各类垄断案件187件,罚没金额7.84亿元,审结经营者集中案794件,其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5件,有力保护公平竞争,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垄断协议案件:新立案调查垄断协议案件18件,办结16件,罚没金额合计5.69亿元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查处案件13件,罚没金额1.66亿元

 

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867件,审结794件,同比分别增长5.2%和9.8%,其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5件,当事方因无法解决我竞争关注放弃交易2件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深入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调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92件,办结73件,案件办结数比上年增长59%

 

 

 

二、反垄断行业执法概况

 

 

《报告》对互联网、公用事业、医药、建筑材料、半导体、交通运输、新能源汽车电池及原材料、化工和房地产行业的反垄断执法概况进行了梳理:

 

互联网行业

2022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办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6件;审结互联网平台领域经营者集中24件,对27件互联网平台领域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公开作出行政处罚。以上案件罚没金额共计1.041亿元。

 

公用事业行业

2022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处公用事业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9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7件;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1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9件。以上案件罚没款金额共计5290.52万元。

 

医药行业

2022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处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案件3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11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3件。以上案件罚没金额共计4370.91万元。另有2件医药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

 

建筑材料行业

2022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立案调查建筑材料行业垄断协议案件2件,作出行政处罚2件,罚没款4.67亿元。办结的2件垄断协议案件均为横向垄断协议案,相关主体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中1件涉及行业协会。审结的7件经营者集中案件,交易总金额约为46.78亿元,均为无条件批准。

 

半导体行业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收到半导体行业经营者集中案件29件,立案30件,审结案件30件,交易总金额8326亿元。

 

交通运输行业

2022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办交通运输行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5件;审结交通运输行业经营者集中案件63件;查处交通运输行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1件,处以罚款50万元。

 

新能源汽车电池及原材料行业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共审结新能源汽车电池及原材料行业案37件,交易总金额约1530亿元,均为无条件批准。审结案件主要涉及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石墨负极材料、三元正极材料、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锂离子电池电解液等领域。

 

化工行业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审结化工行业经营者集中案件47件,交易总金额约2255亿元,均为无条件批准。

 

房地产行业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共收到房地产领域经营者集中申报53件,依法审结43件;依法对2起涉及房地产领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公开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办结涉及工程建设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5件。审结的43件经营者集中案件交易金额为703.95亿元,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运营、物业管理服务领域,从申报程序看,43件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

 

 

 

三、反垄断法治建设

 

 

推动完成《反垄断法》修改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并于2022年8月1日实施,系完成法律颁布15年来的首次修改。此次修改明确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保障,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推动修订《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2008年8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申报标准规定》)实施以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不断完善。现行《申报标准规定》共5条,修订草案共8条,修订主要围绕两方面进行。一是提高营业额标准。二是优化申报标准。此外,修订草案还根据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进行同步修改。

 

修订《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

配套新《反垄断法》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修订工作,出台《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正式施行,《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次修订主要调整细化了违法行为表现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要求,增加了执法约谈的规定,增加了行纪衔接相关内容,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好衔接,充实了竞争倡导的内容。

 

修订《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配套新《反垄断法》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修订工作,出台《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正式施行,《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完善数字经济领域有关规定,细化对纵向垄断协议认定规则,细化组织和帮助达成垄断协议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调查程序并完善法律责任。

 

修订《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配套新《反垄断法》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修订工作,出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正式施行,《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次修订完善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健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进一步细化调查程序,完善法律责任。

 

修订《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配套新《反垄断法》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修订工作,出台《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正式施行,《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次修订巩固体现了反垄断法的最新修改,明确相关制度适用规则;健全分类分级审查制度,提高反垄断审查效能;厘清重要概念法律边界,积极回应审查实践;明确相关主体责任义务,提高执法有效性;完善法律责任,提振威慑效果。

 

修订《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配套新《反垄断法》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31号令修订,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工作,目前《规定》草案仍在修改完善中。

 

 

 

总体而言,2022年度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积极稳妥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常态化监管执法态势基本形成;医药、公用事业、建材等重点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加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提质增效,加强附加限制性条件案件监督执行;大力破除行政性垄断和地方保护,聚焦市场反映较为集中的工程建筑、公用事业、政府采购等领域,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