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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交易行为认定——“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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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泉州鲤城立升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立升公司)主要从事殡仪中介服务,其起诉主张泉州市集英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集英公司)系提供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用企业,因立升公司举报集英公司违规收费,集英公司拒绝立升公司代死者亲属申办遗体火化业务,违反了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性垄断的规定,请求判令集英公司恢复为立升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立升公司未证明集英公司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判决驳回立升公司的全部诉请。立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集英公司的拒绝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拒绝交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集英公司所处的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属于上游市场,立升公司提供的殡仪中介服务系由基本殡葬服务衍生而来,其所处的殡仪中介服务市场属于下游市场。被诉垄断行为发生于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同时对殡仪中介服务市场产生影响。集英公司作为在泉州市中心市区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其提供的基本殡葬服务是立升公司开展殡仪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务,且立升公司没有替代选择。集英公司拒绝为立升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导致立升公司被彻底排除在泉州市中心市区的殡仪中介服务市场之外,排除、限制了殡仪中介服务市场的竞争,损害了作为反垄断法意义上消费者的死者亲属的利益,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立升公司自成立后一直从事殡仪中介服务,与基本殡葬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恢复原有交易并非强加交易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集英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管理规范的条件下恢复立升公司代死者亲属申办遗体火化业务;同时根据集英公司拒绝交易行为的性质、程度、情节、持续时间,酌定集英公司赔偿因其拒绝交易行为给立升公司造成的损失8万元,全额支持了立升公司的赔偿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

 

02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如果是交易相对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判断其拒绝交易行为的反竞争效果时应综合评判对上下游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是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本案对拒绝交易行为的救济措施以及拒绝交易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探索。本案裁判对保障基本民生,规范殡葬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03

固法观点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拒绝交易行为是在滥用市场地位项下的一种表现形式。

对于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我国的反垄断判断部分采纳了《欧盟竞争法》中的判断标准,即基于必需设施理论的违法性认定标准。1欧盟竞争法对上游支配地位经营者的拒绝交易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时,通常要求满足三个要件:第一,上游支配地位经营者与被拒绝的下游经营者应当是竞争对手;第二,上游产品对于从事下游市场的有效竞争是“不可或缺”的;第三,拒绝行为将排除下游市场的有效竞争。

从本文案例也可以看出,最高院在认定集英公司是否存在拒绝交易行为时,也需要综合评判该行为对上下游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是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故在判断此类“纵向封锁”2的拒绝交易行为时,应当围绕上下游市场秩序展开分析以决定。

实践中,对于“拒绝交易行为”,也出现过众多典型案例,可以对相关行为是否能认定为拒绝交易行为作出指引,小编在此罗列如下:

1

(2017)云民终122号:经营者利用其在相关市场具有的支配地位拒绝交易,该拒绝交易行为排除、限制竞争且缺乏正当理由的,构成拒绝交易。

2

(2012)苏知民终字第0004号: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未能按照购买者的要求及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是未导致市场竞争受到排除或限制,不构成拒绝交易;

3

(2017)民申4955号: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项下拒绝交易行为,应综合考量垄断行为人是否能够交易却拒绝交易,行为是否实质性地限制或者排除了竞争并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

4

(2020)浙01民终293号:拒绝交易或以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拒绝交易,该行为本身系市场主体合同自愿、经营自主的体现,并不具备不正当性;

5

莫某某与中国互联网络中心、国信公证处、广州指南针公司垄断纠纷案:当事人未举证证明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未举证证明经营者拒绝交易行为对何种市场产生了何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则不能证明经营者构成拒绝交易的垄断行为。

 

[1] 宁 度: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兼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拒绝交易条款

[2] 宁 度: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兼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拒绝交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