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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发布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于2024年1月12日制定出台《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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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细化了行业协会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应恪守的法律红线

由于行业协会主要由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组成,也可能包括上下游经营者,或者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经营者,经营者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实现对有关价格、数量、规格乃至市场占有状况的信息交流,行业协会最容易出现的垄断风险就是组织经营者签订和实施垄断协议。因此,《指南》重点聚焦该风险,为行业协会提供了清晰具体的行为守则。

根据《指南》,行业协会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具体情形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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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从事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考量因素

《指南》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行业协会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经营者发挥的作用、垄断协议实施的情况等因素。

行业协会具有胁迫会员达成垄断协议、阻止会员退出垄断协议、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业协会将成为执法机构的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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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指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促进行业协会更好发挥市场竞争维护作用

为了推动行业协会更好的发挥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指南》明确指出行业协会应当借助连接政府与经营主体的独特优势,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职能,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指南》推动行业协会建立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反垄断合规行为准则、建立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等举措。强调行业协会应当依法自律,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合规建设、识别防范合规风险;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并从合规管理制度、垄断风险识别与控制、内部举报机制、沟通咨询、会员合规指导、配合调查和约谈等方面进行阐释。

 

我国行业协会是自治性社会团体,可能是直接参与市场活动的经营者,也可能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业协会主体身份的多重属性导致其在《反垄断法》实施中,既是《反垄断法》的维护者和公平竞争文化的倡导者,也可能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行业协会既可能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签订和实施垄断协议,也可能自己直接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基于行业协会主体身份的复合性,行业协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多视角、全方位地识别、评估和防范垄断风险。

《指南》明晰了行业协会有关垄断行为的规制路径,为行业协会规范履职设置“红绿灯”,有利于推动行业协会依法自律,提高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在培育公平竞争文化、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的作用,为强化我国竞争政策实施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