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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第二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并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订,修订幅度较大,主要亮点如下:

明确专利期限补偿机制:自2021年新专利法首次提出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后,本次修订为这一制度落实做了细化规定,专章详细介绍了专利期限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专利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专利实施的时间、专利的价值、许可交易中的对价等,故对所有专利申请企业特别是药企而言,更应当在药品开发和商业化、专利布局、技术交易等过程中充分考虑并利用好专利期限补偿机制。

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明确除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外,“被控侵权人”也可以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且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查阅已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并依据报告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这将有利于被控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维权成本。

明确权属纠纷可以不中止有关程序:《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明确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有关程序,这将有效防止中止程序被滥用而降低行政工作效率。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为满足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的现实需求,《办法》基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明确地理标志产品的审查标准:《办法》规定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要求地理标志产品的全部或者主要生产环节应当发生在限定的地域范围内,产品应具有较明显的质量特色、特定声誉等,这为地理标志相关主体申请认定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供了进一步指引。

强化申请人管理职责和生产者按标准生产的义务:《办法》要求申请人应当采取措施对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产品特色质量等进行管理,生产者要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否则将不能使用专用标志。故申请人应当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制度,并督促生产者按标准生产。

明确地理标志产品侵权行为:《办法》明确规定了在产地范围外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相似名称且误导公众、在产地范围内不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九种具体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处理提供了具体规定,有助于保护地理标志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为满足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需求,《规定》基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规定》一方面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管理职责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注册人可以为管理需要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另一方面,《规定》进一步明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规定:《规定》明确,以事实描述为目的且符合商业惯例在企业名称字号中、配料表、包装袋、商品上等使用含地名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他人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以事实描述方式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均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权人无权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