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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裁决书送达后劳动者可否申请强制执行?

固法观点

 

 

一裁终局裁决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在用人单位未按照裁决书要求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分析

 

 

陈某于2019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并从事编程工作,期间公司没能按时足额给付工资给陈某。因工资给付问题和工资数额问题存在争议,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并主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6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认为陈某的仲裁请求合理,作出劳动争议终局仲裁裁决。陈某在收到该终局裁决后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立案审查阶段,该公司却向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不会立即导致仲裁裁决失效。该仲裁裁决书是终局裁决,一旦送达劳动者且劳动者申请执行,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申请。至于应否中止或终止,则视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情况而定,而不能径直剥夺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或者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因此,法律上对于终局裁决的情形是明确的,亦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制度的例外,其立法原意是对劳动者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用人单位为了故意拖延履行自身义务而穷尽诉讼程序的情况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一裁终局裁决书自送达各方当事人之后,该裁决书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劳动者基于生效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后,劳动者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但是,当用人单位就该生效裁决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时,为避免“执审冲突”,法院有权中止执行,并在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再恢复执行。

 

实操建议

 

 

实务当中,对于可能故意拖延履行自身义务而穷尽诉讼程序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同时亦可以申请对用人单位进行财产保全,确保裁决在将来能得到有效执行。

 

当劳动者收到仲裁委作出的终局裁决后,在用人单位未按照裁决书要求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向仲裁委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自身的权利得到快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