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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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辞职/协商解除/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的,能否恢复劳动关系?

固法观点

 

固法律师认为,女职工在主动提出离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已经怀孕的,不构成重大误解导致原意思表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不应重新恢复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女职工发现已经怀孕的,则属于法定应当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建议企业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以避免违法终止的风险。

 

案例分析

 

王某于2019年3月入职某演艺公司担任主播职务,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2月,演艺公司告知王某双方劳动合同即将期限届满,决定不再与其续签,王某未提出异议。此后,演艺公司与王某到期终止了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久,王某就医诊断在2021年1月已经怀孕,遂要求演艺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演艺公司辩称之前并不知道王某怀孕的相关情况,对王某的要求予以拒绝,王某据此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王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已怀孕,符合劳动合同期限法定延长的情形,支持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一审结果:演艺公司已提前告知王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且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在此期间,王某未向公司告知其怀孕之事实,且未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提出异议,故演艺公司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过错,但在作出终止决定之前王某已经怀孕属于客观事实,故支持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二审结果: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在终止劳动合同前并未得知女职工怀孕的情形,不存在主观故意,但亦仅是不应被视为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而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在三期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属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法定排除事由。说明是否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知情为前提,而是基于女职工的怀孕事实。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已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虽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但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三期女职工主动提出辞职以及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重大误解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协议有效。从法理上分析,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构成的主要方面发生了根本错误认识,如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因未知怀孕而辞职或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倾向于认为并不构成法定的重大误解情形,亦并未导致女职工在作出相关意思表示时处于显失公平或被胁迫、欺诈的状态。

 

因此,女职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出辞职或签署协商解除协议时应当对于自己的生理和生活情况非常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相应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法定续延情形并不一致。

 

如本案属于女职工主动提出辞职或经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则相关行为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法遵守,符合公平原则。女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得知自身怀孕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实操对策

 

三期女职工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重点保护的群体之一,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当谨慎处理各项相关事宜。其中,在协商解除过程中应当充分征询女职工意见,确保协商一致且相关补偿金额不低于法定标准,并留存相关沟通过程记录。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亦要留意女职工是否处于三期或其他不得立即终止的法定情形中,以避免违法终止的法律后果。最后,如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提出发现怀孕的,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尽快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续交社会保险金,以避免因此可能引起的进一步法律风险(如工伤、生育津贴不予发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