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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出台

2024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审查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具体领域和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的部门规章,《审查规则》衔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现有制度,紧密结合招标投标市场特点和关切,细化和具体化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审查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聚焦行业经营主体集中反映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40余项审查标准,对政策制定机关主要进行以下七个方面的规制。

 

1

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等

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权,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等。

 

2

保障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

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等。

 

3

制定标准招标文件

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相关文本中以设置差异性得分等方式规定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等。

 

4

定标流程

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以指定定标方法、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等方式限制招标人定标权。

 

5

信用评价

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不得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没有法定依据不得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6

监管和服务

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

 

7

制定保证金政策措施

不得制定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限定缴纳保证金形式等不合理政策措施。

 

 

《审查规则》有以下突出特点:

 

1

约束刚性

 

《审查规则》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

标准明确

 

《审查规则》紧盯当前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措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市场痛点,第二章专章共7条详细规定40余条具体审查标准,重点关注干涉招标人自主权、违法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区别对待不同地区和所有制企业、通过信用评价设置交易壁垒等市场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把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办法、强制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设置差异性得分、采用差异化信用监管措施等具体情形纳入审查标准,切实增强审查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

责任明晰

 

《审查规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应当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评估,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有关异议和投诉等。

 

《审查规则》为政策制定机关审查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提供指引,有助于解决目前部分地区通过出台“红头文件”进行地方保护等现实问题。《审查规则》的出台,将更好地统一不同地区、行业间的政策措施,减少地方保护和行业分割现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公平竞争审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资源浪费,提升市场质效,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