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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税”反垄断第一案宣判:苹果公司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苹果税”,是指苹果公司(Apple Inc.)在其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以下称“苹果端”)App Store(软件商城)中收取的渠道佣金,该佣金收取标准因地区而异。2021年1月11日,苹果手机用户金某因不满在苹果端购买的会员价格高于安卓系统终端,认为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遂将苹果公司及其在华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4年5月29日,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苹果公司在中国区软件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并未滥用此地位,驳回原告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金某对苹果公司在苹果端App Store中收取高达30%的“苹果税”及要求消费者强制使用苹果支付系统的搭售行为表示不满,认为苹果公司这些行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损害消费者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苹果公司停止实施不公平高价和强制搭售行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1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法院认为,涉案相关市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苹果公司是该平台的主要经营者,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虽然也参与平台的经营服务,但两公司系关联公司,其他经营者无法进入平台,故法院认为苹果公司在该相关市场内明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不公平高价的认定

鉴于App Store平台的经营体系较为庞大,法院认为以现有证据难以查清苹果公司为运营平台所支出的具体成本,无法评估苹果公司运营成本与收取佣金之间的差异。另外,因缺乏足够证据证明苹果公司佣金比例明显高于同类业务经营者,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未实施不公平高价的垄断行为。

 

3 强制搭售的认定

原告称苹果公司在App Store中仅采用唯一的聚合支付系统,构成搭售。法院认为,苹果公司使用的聚合支付系统所涉及的对象为软件开发者,且该系统并非独立的可售产品,不会对消费者利益产生影响,原告就该行为并无相应的诉讼利益。法院还指出,苹果公司这一行为可以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和数据安全,维护合理的经营模式,并未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并不构成强制搭售。

 

 

固法观点

 

 

此案为我国首例消费者起诉苹果公司实施垄断行为的案件,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苹果公司的“苹果税”和支付系统等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也受到海外反垄断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例如,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依据《数字市场法案》,要求苹果公司开放第三方应用安装路径并降低“苹果税”税率。自2024年3月起,苹果公司在欧盟地区已经下调“苹果税”标准税率,并允许软件开发者使用其他支付服务商,或通过链接引导用户访问其网站进行支付处理,无需向苹果公司支付额外费用。

 

我国首例消费者起诉苹果公司实施垄断行为案的判决结果表明,尽管苹果公司在中国的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其行为并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虽然我国尚未对苹果公司采取与欧盟类似的监管措施,但此案为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保障数字经济时代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提供重要参考。

 

目前此案仍未生效,固法将持续关注原告是否就案件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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