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递二〇二四年第八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将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批复》明确,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的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即“背对背条款”)无效。值得注意的是,《批复》仅适用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订立的施工、采购合同,而大型企业之间、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同订立并不适用于《批复》。
而对于“背靠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批复》明确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为兼顾合同各方的利益,充分尊重合同主体的意思自治,《批复》规定,如合同对于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同时,大型企业可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主张减轻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将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对在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的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知假买假”索赔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为食品药品经营者的合规经营以及消费者的维权路径提供了更为清晰、明确的指引。
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的瑕疵认定标准向来是社会广泛关切的问题。《司法解释》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统一了裁判规则。
而对于“知假买假”的索赔,《司法解释》明确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的诉讼请求,并明确“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由人民法院根据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购买者有权要求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同时明确,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即使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也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对食品安全与小作坊和摊贩生产经营责任的兼顾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