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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丨员工入职时隐瞒身体状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享有知情权,但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宽泛,劳资双方往往就何为“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产生争议。如果劳动者在入职时隐瞒其身有残疾的情况,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呢?我们一起看看本期的案例。

 

案件背景(参考案例2023-07-2-186-008)

牛某入职某公司工作担任叉车工。牛某左手拇指缺失,但入职时提交了叉车证,且参加入职体检合格。在填写员工登记表时,牛某在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以及“其他”栏中均勾选了 “无”。任职期间,牛某正常完成了工作。

 

2020年7月,某公司以牛某隐瞒持有残疾证且威胁领导恐吓上级,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其后,牛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劳动仲裁、一审后,某公司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某公司向牛某出具的处罚通告中载明的解除理由之一为隐瞒持有残疾证。对于牛某某隐瞒残疾证的解除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依照该规定,对于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不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本案中,某公司招用牛某具备有效的叉车证,入职时体检合格,且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其拇指残疾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某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残疾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违反《残疾人保障法》关于不得歧视残疾人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系违法解除,应支付牛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固法评论

1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正当行使知情权,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薪酬要求等属于与岗位、工作能力直接相关的信息,而婚姻状况、生育情况与意愿、家庭条件、个人爱好等往往容易引发争议。

2虽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当用人单位并未行使知情权时,劳动者不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建议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时,制定明确的、合理的岗位招聘条件,并保留相应的岗位需求、招聘平台发布的招聘信息等凭证,并且可以通过书面表格或问卷等形式向劳动者确认。

3如劳动者为实现自身的平等就业权,隐瞒与其应聘职业、工作岗位无关的等个人信息的,并不构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事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入职时隐瞒身体缺陷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以用人单位提出的应聘要求为基础,结合劳动者是否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以及其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等因素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