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丨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能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等领域存在大量的发包人将工程分包、转包,最后由实际施工人雇请劳动者务工的情况,该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往往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用工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我们一起看看本期的案例。
案件背景(参考案例2023-16-2-490-004)
薛某与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薛某分包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墙面打底、板面清理等工程。
2019年8月,薛某在工地被吊篮砸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其后,薛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认定为八级伤残。2021年1月,薛某经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某建设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费用。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本案中,某建设公司与薛某双方之间是施工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更没有人身依附性,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某建设公司应对薛某受伤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建设公司为涉案工程投保了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故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外,某建设公司应当支付薛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费用。
固法评论
1、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组织与个人不必然形成劳动关系,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需要对其违法转包分包行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除违法转包或分包情形下的工伤赔偿责任外,建设工程的用工单位还需要承担特定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连带责任,建议用工单位避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签订分包合同,此外可以通过定期核实劳动者的社保缴纳资料、投保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等方式降低风险。
3、建设工程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伤亡时,除依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向雇主或者违法分包人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以外,也可以向违法分包人主张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