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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修订要点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改革,优化简易案件审查效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9月14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的公告》(2024年第39号),修订《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和《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自2024年10月12日起正式上线施行。

 

目前,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保密版《申报表》、非保密版《申报表》和《公示表》等3份材料,新版《申报表》和《公示表》对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调整,其中,《申报表》中需要填写的信息从44项减少至38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减少申报材料数量

1、申报材料数量从原本的3份减少至2份,简易案件申报人只需提交保密版《申报表》和《公示表》,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交非保密版《申报表》。

2、删除部分重复信息填写要求,申报人无需再填报“设立和重要变更的历史情况”、“最终控制人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主要竞争者相关信息”等信息。

3、删除与审查无关的信息填写要求,申报人无需再填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邮编”、“内部及第三方编制的研究、分析和报告”、其他参与交易经营者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集中各方业务所涉及的“国家统计局代码和产品或服务描述”等信息。

4、放宽对境外申报人认证文件的要求,根据已在我国生效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规定,部分境外申报人可以选择提交领事认证文件或者海牙认证文件。

 

二、规范明确相关表述

1、落实法律法规修订成果,根据《反垄断法》、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和《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修改申报依据中申报标准数额和有关表述,统一《申报表》和《公示表》中关于简易案件理由的表述。

2、配合智慧监管实践需求,根据经营者集中线上申报和企业信用监管的需要,在《申报表》中增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填报授权书等必要信息,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交申报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回应申报主体的现实需要,在《申报表》首部增加提示经营者简易案件申报表适用要求的说明,为申报人提供承诺函模板,统一《申报表》和《公示表》中关于集中各方业务关系分类等内容,给予申报人更明确的申报指导。

 

三、分类别简化竞争评估部分信息填写要求

1、对于申请适用简易审查程序的理由为《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或第(三)项的,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交市场份额数据和进一步的竞争分析。

2、对于申请适用简易审查程序的理由为《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的,申报人无需主动填写竞争分析,但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审查需要,要求申报人提供竞争分析。

3、对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同一相关市场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5%、在上下游市场和其他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上所占市场份额均小于5%,且申报人难以获取行业认可的第三方出具的市场份额数据的,可以仅提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总体规模数据。

 

此次《申报表》和《公示表》的修订,将有利于简化申报流程,降低经营者进行申报的制度性成本,促进经营者集中审查效率的提高,适应《反垄断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的要求,提升市场活力,营造一个更具竞争力的市场环境。

 文章参考来源:公众号 市说新语

 

 

关联规章:《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四)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