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PW & PARTNERS LAW FIRM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提前复工,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前言

近日来,全国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形势较为严峻。根据国务院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本应在2月2日结束,同时企业职工应自2月3日起正常上班。

 

但是,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出台《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换言之,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仍属于“休息期”且企业职工无需正常上班。

 

疑难问题:鉴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通常无需打卡考勤并可灵活安排工作方式,如因企业正常经营管理需要,企业安排不定时工作制员工自2月3日起提前复工并在家办公,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固法观点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法律不是刻板、冰冷的条文,而应当是充满温情的规则。结合固法律师多年深耕劳动法领域的实务经验,就上述疑难问题,固法律师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1. 2020年2月3日-2月7日应如何定性?(注:2月8日-2月9日为法定休息日,故下文不予以分析和讨论)

首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均有明确的定义。其中,《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全民放假和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同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明确界定休息日是指星期六和星期日。因此,2020年2月3日-2月7日从性质上既不属于法定休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

 

其次,固法律师认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广东省人民政府有权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因此, 2020年2月3日-2月7日迟延复工性质上属于政府紧急具有强制性的防控措施,系为保障职工健康和公共卫生的法定特殊假期。在此期间,即使员工未提供劳动,企业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正常发放职工在特殊时期的薪资待遇。

 

2. 企业安排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提前复工并在家办公,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正常情况下,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工作的,均不享有加班费。但是,如上文所分析,前述特殊假期属于带薪性质。 

 

固法律师倾向于认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企业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将有利于整体形势的发展。从公平的角度,企业安排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特殊假期提前复工并在家办公,应向员工额外支付劳动报酬,且员工在此情形下亦有权提出协商劳动报酬。其次,该劳动报酬性质上不属于“加班费”,而是属于法定特殊假期提前复工的特殊待遇。

 

其次,在举国共克疫情之时,企业和员工都有防控疫情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本次疫情对企业冲击巨大,可以预见,在无法提前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的前提下,部分企业已承受较大的经营成本压力。因此,不定时工作制员工虽有权主张前述特殊时期的额外劳动报酬,但也要综合考虑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以实现共赢。

 

综上所述,固法律师认为,前述特殊假期的工作报酬计算方法可由用工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参照休息日的规定额外支付200%的劳动报酬亦属于合理的范畴。其次,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亦可允许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采取调休、增加年休假等灵活方式,以降低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压力,共渡时艰。

 

结语

疫情当下,固法律师希望用人单位与员工能上下一心,互相体谅,秉承“互惠原则”,共渡难关,切实维护好和谐、稳定的劳资用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