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丨公司未批假员工不上班构成旷工吗?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请假需填写申请文件,注明请假种类、时间、事由等,并经各级领导审批后生效。若员工在上级领导批准假期申请前就不出勤,员工的行为会构成旷工吗?让我们一起来看下本期的案例。
案例背景(参考案例2023-07-2-186-002)
王某于2008年4月7日进入某物业公司工作,岗位为保安。该公司的《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连续二天由行政事务部(办公室)审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2020年1月6日,王某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李某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王某因某物业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后,王某于2020年1月14日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
2020年1月31日,某物业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王某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职,直至1月15日才返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王某就此申请劳动仲裁,青浦区仲裁委裁决某物业公司违法解除,某物业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本案最终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首先,王某1月6日缺勤系因某物业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旷工。其次,扣除3天丧假后,王某实际事假天数为2天。王某请假原因为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予以批准。至于某物业公司对王某操办丧事时间过长的异议,考虑到中国广大农村仍保留了传统丧葬习俗,而相关村委会证明显示王某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并未超出合理期限,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法院对某物业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定王某仅旷工1天,并未达到某物业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某物业公司系违法解除,应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固法评论
1、目前我国劳动法并未明文规定具体的假期审批规则,仅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休息休假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制定假期审批制度,对劳动者提出的休假申请进行审核。
2、用人单位应当在假期审批制度中明确员工申请休假的具体步骤,根据员工的职级和请假的天数,规定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确保审批流程的顺畅和高效。若员工在审批过程中擅自离岗休假,一般情况下将构成旷工,用人单位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
3、虽然劳动者请假时应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亦需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限度,对因紧迫或符合中国传统道德价值的(如奔丧、结婚等)事由向用人单位请事假的员工予以理解和尊重。用人单位应在制度中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允许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休假的员工在假期结束后办理补假手续,以实现人性化管理,避免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