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丨通过配偶投资经营竞争性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吗?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许多企业保护商业机密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然而,如何界定员工在离职后通过配偶等间接方式参与与原单位竞争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让我们看看本期的案例。
案件背景(参考案例2024-07-1-490-006)
张某于2018年7月31日入职北京某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体育公司”),担任教学研发中心总经理,负责公司教学和教研管理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明确张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某体育公司竞争的工作,同时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若张某违约,则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其离职前12个月收入的10倍。
2021年7月31日,张某离职,某体育公司向其支付了5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21年12月,张某的妻子成为天津某冠公司的投资人,并持有95%股份,而该公司与某体育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关系。张某的妻子投资的天津某冠公司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某体育公司认为张某通过配偶间接参与竞争性业务,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返还竞业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某体育公司的主张,裁定张某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张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不需返还竞业经济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判决,支持仲裁裁决。张某不满判决结果,继续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生效裁判认为,张某作为教学研发中心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具备决策权,因此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法院指出,张某之妻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天津某冠公司与某体育公司在经营业务上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张某通过配偶的投资行为,间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此外,法院认为张某与其配偶之间具有紧密的人身和经济利益关系,且其配偶的投资行为发生在张某离职后,因此应当认定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经综合考虑张某对某体育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害、主观过错、工资收入等因素,法院判决其应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固法评论
1、为确保企业利益得到充分保护,避免员工通过借助他人资源规避竞业限制,建议企业在设计竞业限制条款时,需确保其不仅涵盖员工的直接竞争行为,还应包括员工通过配偶、亲属或他人间接从事与公司竞争的活动。
2、企业在设定竞业限制违约金时,应根据员工的职位、收入水平及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但同时需注重平衡,确保违约金的数额既能有效约束员工行为,具备足够的威慑力,但又不至于过高导致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3、为有效控制和减少潜在的竞争威胁,保障公司长期利益,建议企业在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规定员工离职后的行为规范,清晰界定离职员工的相关竞争行为,避免员工通过间接渠道规避竞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