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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4年1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山东省监局”)于2024年9月30日对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4〕10号)。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给排水”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的认定问题。当事人威海水务集团作为威海市唯一一家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企业,在威海市区占有100%市场份额,有能力控制市区公共自来水供应与否、如何供应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同时,威海水务集团作为公用事业经营者,还承担着当地供排水设施审核、验收等管理职责。

 

山东省监局接到举报后于2023年5月对威海水务集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予以立案。经调查发现,2018年1月至2023年9月,威海水务集团无正当理由限定新建住宅小区供排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收取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和排水工程费用,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限定交易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据此,山东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22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的罚款,罚没总计高达6520万余元。

 
 

处罚要点

一、公用企业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

《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据此可知,只要是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就可以实施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本案中,威海水务集团独家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其在市政供水业务办理服务流程清单中,仅注明其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没有告知、提示用水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给排水设计和施工企业。山东省监局认为这属于间接的、隐性的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构成反垄断法上的限定交易行为。

 

而且,威海水务集团具有供水设施审核、验收等公用事业管理职责。即便用水申请人对设计、施工单位的选择有不同意见,考虑到最终的项目需要由威海水务集团验收才能完成,大概率还是会选择其指定的设计、施工单位,以求工程顺利验收通过。因此,威海水务集团的行为足以产生限制交易相对人自主选择权和排除其他经营者参与竞争的效果。据山东省监局调查显示,2018年1月至2023年9月,威海水务集团验收威海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中,由威海水务集团施工的比例高达98.2%。

 

二、公用企业违反国家政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规定,“供水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在本案中,据山东省监局调查,2021年3月至2023年9月,威海水务集团与用水申请人签订红线外施工合同,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排水工程和相关设计费用。虽然威海水务集团提出威海市配套费政策没有理顺,但是山东省监局认为这不是违反国家政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正当理由。

 
 

固法观点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邮政、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为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依法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提供了行为指引。一方面,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私营主体相比,公用企业应承担更高的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的义务。即只要公用企业实质上限制了交易相对人的自由选择权,其行为方式不仅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还可以是隐性的、间接的。据此,相关公用企业应及时开展有关设备安装等业务的自查自纠,避免因存在隐性限定交易而受到处罚。另一方面,公用企业在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地方配套政策没有理顺不是附加交易条件的正当理由,对此,相关公用企业应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