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递 二〇二五年第一期
01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02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已于2025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相比,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一、新《规定》扩大了申请主体的范围。
新《规定》第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主体不仅包括该民事判决的当事人,而且还包括当事人的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
二、新《规定》扩大了申请主体的范围。
新《规定》第3条规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但是申请人仅申请认可该判决时,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新《规定》完善了授权委托手续相关规定。
新《规定》第5条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其签章的授权委托书除可经线下见证签署外,还可经人民法院法官线上视频见证,经过见证的授权委托无需公证或履行相关查明手续。此外,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中国大陆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授权委托书也无需公证或者履行相关查明手续。
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具体的申请程序作出了相应修正。对此,相关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和代理人应充分了解修正内容,适用新《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
0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河南省高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批复内容如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对此,相关公司股东和律师应当明确2024年7月1日这一时间节点,即新《公司法》第88条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股权转让情形下的出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