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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丨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吗?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逐渐成为其生活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虚假劳务合同或其他手段规避社会保险法规,进而获取不当福利。本期案例将聚焦于一起劳动者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的纠纷,探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如未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的热点问题。

 

案件背景(参考案例2024-07-2-490-003)

 

费某与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公司为费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后费某生育分娩,生育保险部门将生育津贴汇至公司账户,但公司未将上述金额支付给费某。费某认为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退还生育津贴13747元。公司在应诉过程中辩称,费某并非其员工,其缴纳社会保险是以私人名义请求公司代缴,双方并无实际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不应支付生育津贴。

 

法院审理查明,费某的丈夫张某为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的劳动合同。2020年7月6日,张某向公司书写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为其自愿将社保权益转至费某名下,由公司代缴社保费用。费某未向公司提供劳动,亦无工资支付记录,法院认定费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为虚假意思表示,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判决驳回费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判决生效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向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回函表示,用人单位已将领取的生育保险费退还基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已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并同步进行行政立案处罚。

 

法院观点

 

生效裁判指出,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用人单位定期支付劳动报酬。虽然费某与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签有劳务合同,但其未提供实际劳动,也无工资支付的有效凭证。结合其丈夫张某的声明内容,可以认定劳务合同是双方虚构的,未形成真实劳动关系。

 

法院进一步指出,用人单位应为真实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申请社会保险,而非出于虚假目的代缴保险费用。费某与公司并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双方通过虚假合同为费某办理社保,导致不当获取生育津贴,这种行为属于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法院明确驳回了费某的主张,并支持社会保险机构对被违规领取的保险待遇进行追缴。

 

固法评论

 

1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时,应确保参保对象具备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建议通过加强入职审核、核对劳动合同内容及实际劳动状况等措施,降低因代缴社保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2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时,应严格审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实际劳动关系,确保合法合规。在涉及社会保险等重要事项时核实相关合同和工作实际情况,避免为没有真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代缴社保,防止出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

3

用人单位可以定期组织社保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帮助劳动者了解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权益的关系,以及虚构劳动关系或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风险。通过提升法律意识,减少劳动者可能的违规行为,为合法运营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