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经营者集中专项审查指引出台
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国市监反执二发〔2024〕113号,以下简称《横向指引》)。作为我国出台的首部经营者集中专项审查指引,《横向指引》共十二章,八十七条,包含参考案例二十九个。
虽然《横向指引》第八十六条明确仅对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及相关合规工作作出一般性指导,供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经营者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其提供的竞争分析基础要素和相关规则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经营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预期。
主要内容
01
《横向指引》确立了目的证据推定规则
《横向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经营者实施集中的主要目的是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倾向认为该项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项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由此可知,如果公司内部文件等证据表明经营者收购另一经营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来自被收购经营者产品的竞争压力,在经营者没有提出有效反证的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推定该项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02
《横向指引》确立了开放界定相关市场的规则
《横向指引》第十五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经营者集中,原则上应对所有可能受到集中影响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经营者合并的,应重点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横向、纵向以及相邻、互补关系的相关市场予以界定。”该条明确了相关市场的界定规则,即当相关市场界定存在多种可能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会对每一个潜在的相关市场进行竞争分析。
03
《横向指引》确立了评估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量化指标规则
《横向指引》第二十条至三十条确立了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量化指标。上述量化指标一方面可以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竞争分析的初始判断依据,另一方面为经营者实施收购等行为而进行的自我评估提供指引。
04
《横向指引》确立了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的要素评估规则
《横向指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七条分别提供了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的具体评估因素。这一分析框架不仅指引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审查和分析,而且为经营者自我评估提供指引。
固法观点
横向经营者集中作为实践中最常见的集中类型,能够直接消除相关市场上的竞争者,进而影响相关市场的竞争结构。《横向指引》的出台可以配合落实《反垄断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的具体规则,不但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竞争审查和分析提供指引,而且对经营者提升反垄断合规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此,在实施集中前,相关法务部门可提前介入审查,根据《横向指引》确立的规则和量化指标等评估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做好相应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