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法评论
中国商业特许经营被特许人商圈权利探析
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的经营模式,自19世纪兴盛于美国之后,商业特许经营即因其独特优势而备受投资者青睐,风行全球。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美国快餐先驱肯德基和麦当劳打入中国市场,中国民营企业开始探索以许可的方式开设分店。之后,随着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在各行各业的推广,特许经营开始进入前所未有的极速发展阶段。然而,自2024年下半年开始,特许经营体系内加密门店问题开始凸显。加密门店是指一家门店周边短距离范围内有其他同品牌在营门店的情况。从理论上来说,一定的经营市场是商业特许经营关系所必备的合同要素。在市场饱和的情境下,特许人开设加密门店成为了被特许人最大的竞争威胁之一。
我国立法未明确规范被特许人商圈权利。基于特许经营“交易重要性”和“给付特殊性”的考量,学者曾建议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将特许经营合同作为有名合同予以规范。事实上,2018年3月,人大法工委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征求意见稿)第十六章确实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加以规定。但是,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所审议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草案中又将之剔除。据此,对更广泛的商圈保护问题,只能在司法创制中寻求答案。
司法实务中法院对被特许人商圈权利的保护程度不一,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出现了矛盾判决。例如,在付炎鑫诉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商圈保护条款系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对该条款的违反,将直接影响被特许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但是,在章海峰诉上海衣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衣通公司有违反商圈保护的违约行为,但该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章海峰也无证据证明加盟店因此违约行为而不能继续经营,故此违约行为不是根本违约行为。”
在此立法失语和司法不统一的背景下,理性的被特许人在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时可强化对商圈保护条款的磋商,明确特许人违反商圈保护义务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以最大程度降低投资风险。然而,实践中,被特许人作为弱势一方往往只有加入特许经营体系与否的选择权,针对格式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进一步磋商的可能性极小。对此,如若发生商圈侵犯纠纷,笔者建议:无论是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都应向专业律师团队寻求法律意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2022)京73民终956号 和(2020)沪0104民初27256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张红娇博士
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