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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丨员工提前离开工位1分钟构成早退吗

在现代职场中,员工的考勤管理一直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然而,如何合理界定和处理员工的早退行为,往往成为企业与员工之间争议的焦点。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探讨员工提前离开工位1分钟是否构成早退,以及企业在制定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时应注意的关键问题。

 

案例背景

(参考案例2025-07-2-186-001)

2022年2月21日,华某与深圳市某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脉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日,华某签署《〈员工手册V10.3〉阅读申明书》,确认其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员工手册V10.3》及《奖惩制度》,并愿意按照该制度贯彻执行,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处罚。2022年12月6日,深圳某脉公司通过邮件向华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华某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在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12月5日期间无故早退1分钟6次,属于“单个考勤周期内出现迟到或者早退达到3次及以上者或年度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6次及以上者”,按照公司《奖惩制度》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与华某的劳动合同。之后,华某未再到深圳某脉公司上班。

2022年12月8日,华某向湖北省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深圳某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均支持华某请求,深圳某脉公司不服,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据此,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鉴于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除应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外,还应考量制度规则及具体执行的合理性,同时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则,妥善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一般将早退的标准进行了细化,认定是否构成早退需结合考勤记录、审查、通报、处罚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到本案,首先,深圳某脉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V10.3》及《奖惩制度》中规定了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并规定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将给予开除处理,而华某确实存在五次中午下班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深圳某脉公司并未通过劳动规章制度明确早退的具体标准,劳动者对该标准可能存在离开工位、离开公司等不同理解,故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缺乏依据。其次,深圳某脉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时均需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华某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分别发生在2022年10月、11月和12月,但深圳某脉公司从未向华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者进行处罚,仅在最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一次性提出,并据此认定华某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明显缺乏合理性。

综上,深圳某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且不合常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固法评论

 

01

 

用人单位应明确劳动规章制度中关于早退行为的具体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早退的时间界定、早退的次数与情节划分等。同时,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要遵循合法、合理、明确、可操作的原则,避免模糊不清或过于严苛的条款,确保劳动者能够清晰知晓自身行为的边界,减少因制度不明确而引发的劳动纠纷。

 

02

 

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存在临近下班时间离开工位等疑似早退行为时,不能仅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简单粗暴地处理,而应采取积极的纠正措施,以避免因未尽到纠正义务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03

 

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早退行为时,要注意证据的留存,如考勤记录、监控视频、与劳动者的沟通记录等,确保能够充分证明劳动者存在早退行为以及用人单位已对劳动者进行了纠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