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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案件的程序》

2025年3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发布《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案件的程序》(以下简称“《程序》”),于202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程序》共25条,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示范仲裁条款。

 

《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贸仲并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法会规则》”)进行仲裁,或者约定适用《程序》进行仲裁或管理仲裁程序的案件,并提出了示范仲裁条款。

 

明确《程序》不妨碍贸仲提供仲裁辅助性服务。

 

《程序》明确贸仲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有关机构的指定仅担任《贸法会规则》下的指定机构或为适用《贸法会规则》进行的临时仲裁提供特定的仲裁辅助性服务。

 

明确仲裁程序规则。

 

贸仲作为仲裁管理机构,为案件提供仲裁管理服务。《程序》明确了案件受理、仲裁庭组成、冲裁程序以及裁决等方面的程序事项。

《程序》满足了当事人对“《贸法会规则》+贸仲管理”的融合式仲裁服务的现实需求,增强了仲裁案件程序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此,中外相关企业和个人应根据《程序》要求,制定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避免管辖争议。同时,熟悉仲裁案件管理程序,积极提升案件处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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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

 

2025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3号,以下简称“《批复》”),已于2025年2月14日开始实施。《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香港投资企业”和“澳门投资企业”的具体内涵。

 

《批复》明确香港投资企业”、“澳门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投资,依法在内地登记设立的企业。

 

明确协议约定适用港澳法律效力。

 

《批复》明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在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市、珠海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为合同适用的法律,并在诉讼中主张适用该法律,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予以支持。”

 

明确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

 

《批复》明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约定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当事人以所涉争议不具有涉港澳因素为由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批复》的实施有利于统一民商事审判标准,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提供指引。对此,相关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应知悉《批复》确定的效力标准,规范起草合同条款,有效约定合同适用法律和仲裁地,规避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