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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丨劳动者因争执受到意外伤害属于工伤吗?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认定始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当劳动者因冲突受伤的情况下,如何界定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往往成为热点议题。本期案例聚焦于劳动者因工作相关矛盾与同事发生争执受伤,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对于厘清工伤认定的边界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背景

(参考案例:2024-12-3-007-014)

陈某系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百某公司”)的员工,从事驾驶员工作。2021年2月22日,陈某与案外人徐某在重庆市某铝厂附近发生纠纷受伤,后前往重庆市某医院就医。2022年1月12日,陈某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沙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在沙区人社局调查期间,重庆百某公司向沙区人社局提交《关于陈某的情况说明》,认为陈某、徐某的打架斗殴行为属于个人恩怨,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2022年3月1日,沙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于2021年2月22日受到的伤害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另查明,根据重庆百某公司对2021年2月22日的工作安排,驾驶员需要从南川装货到重庆某铝厂,陈某原排在第三个班次,徐某原排在第四个班次。当天,在前往南川装货的途中,陈某驾车赶超了徐某的车,追回第三个装货的位置。徐某对陈某的超车行为不满,在微信群里与陈某发生了争执。当天8时许,徐某驾驶装载着货物的车辆行驶至重庆某铝厂附近,遇到卸货完毕驾车出厂的陈某,徐某遂将车拦在陈某车辆前方。两人下车后发生肢体冲突,陈某被打伤。

重庆百某公司对沙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重庆百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百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和撤销沙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责令沙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院观点

 

生效裁判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根据该要求,伤害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虽然争执的起因与工作安排有关,但根本矛盾源于双方的个人情绪,而非因工作职责本身引发的意外伤害。因此,陈某的受伤不应归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法院指出,陈某在工作场所内因私人矛盾与同事发生肢体冲突的行为,已严重扰乱重庆百某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明显违反劳动纪律,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具有本质上的区别,陈某对该伤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如果此类伤害也要由重庆百某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对于重庆百某公司明显不公。

 

固法评论

 

01、对于劳动强度较大、竞争性较强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完善工作安排规则,明确排班、任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沟通和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劳动者因个人情绪导致的争执或纠纷。

 

02、在涉及工伤认定的争议中,用人单位可以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工作安排记录、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用以证明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在法律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

 

03、用人单位可通过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如设立调解渠道、建立及时汇报制度等方式,合理合规处理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引发的争执,以降低潜在的用工风险。